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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以上时,须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需提供详细资料并承诺履职。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无效。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当选,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若得票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限,需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2/3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本细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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