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3-038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 元(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 401,70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3,354,000 股,以余额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
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01,700,000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
司回购股份数 13,354,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88,346,000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
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 (388,346,000×0.75)÷ 401,700,000 ≈0.725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0.725 )+ 0 ]÷( 1 + 0 )=
前收盘价格-0.72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TRICOSCO LIMITED、PMT HOLDINGS LIMITED、
HEAVEN-SENT CAPITAL APOLLO AP COMPANY LIMITED 、 SKY OPEN
LIMITED 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根
据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7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7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675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8177925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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