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十三姐
(资料图)
公众号|格十三
山西大同那个「订婚后强奸案」大家看了吧,新时代的科技与狠活。
现在一群人在那争“订婚后发生关系到底算不算合法”,笑死了,你们懂点常识吧,就算是领了证结了婚之后发生性关系,人家要是想让你不合法,也能有办法让你不合法。
不懂就把「违背妇女意愿」这三个字打印出来贴于床头,倒背如流。
法律给了妇女这种权利,是用来保护她们不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被发生关系,只不过呢,是个屋子就有漏风的地方。
说白了,无论是你女朋友、未婚妻还是老婆,告你强奸这事存在一种可能性——不管你们关系合不合法,甚至不用看合不合理,只看这个女人的底线在哪。
只要一个女人及其家人心眼数量够了,随时可以有科技与狠活,这真不是一般人能干的,又要提出看似合理的要求,又要制造“事发过程”,又要在看似合理的要求上加码,还要适时地进行电话录音、证据留存、卡点威逼等手法......没点心理素质真办不好。
所以说啊,人性这个东西不能考验,也不要主动创造机会考验,更不要用性去考验人。你看,现如今大多数中年人没有性生活,这很好地规避了一些容易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道德问题,根本没有违法的平台,保护了身心。
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山西的这件事诡异在哪里。
根据网上线索,给大家排一个时间线:
今年2月,女孩和男孩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并恋爱。
5月1日,也就是谈了3个月恋爱,他俩办了订婚宴。
同时,男方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还剩余10万彩礼约定正式结婚后给到。男方的婚前房子被要求加上女方名字,双方协议结婚一年后加名字。
5月2日,女方办了回门宴(咱也不懂这是什么风俗,订个婚就得摆两次)。当天下午,两人在婚房里发生了关系。
5月4日,女方报警称自己被强奸,双方扯皮后,男方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写保证书称次日中午12点前把女方的名字加在婚房的房本上。
5月5日,男方没有把女方名字加上,然后他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带走,至今已被拘留100多天。
6月26日,起诉到法院,通知8月24日开庭。
这事反过来想,是不是男方当机立断给了剩余10万彩礼并且马上在房本上加了女方名字,女方就不去告他强奸了呢?
众所周知,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而不是两人你情我愿发生完关系之后妇女反悔了......如果反悔都能算违背妇女意志,那以后女人随时可以把一个男的送进监狱,哪怕老公也可以,毕竟有个词叫“婚内强奸”。
那么这件事里,那个男的到底强奸了吗?最奥妙的就在这儿了:
他马上给彩礼给房子——没强奸,我们是恩爱。
他不给彩礼不给房子——强奸了,坐牢去吧。
如果他强奸了却给了彩礼和房子——你包庇了一个强奸犯。
如果他没强奸却给了彩礼和房子——你收获了一个倒霉蛋。
所以,这女方权力其实大过警方、大过法院,甚至大过了上帝啊。她指哪儿,这男人的命运就往哪走,算是见着真的人生指南啦!
抛开“是不是存在强奸事实”不谈,如果这件事里没有彩礼,没有房子,没有协议,没有签字画押,没有电话催讨......我可能首先会觉得女孩大概是遭遇了某种侵犯。
不过现在,有了这些狠活,我更觉得她们家有点像卖女儿加价不成干脆姑爷也别想有好果子吃。
看到这种家庭的所谓「自我保护」之用心与用力,你感动吗,反正我不敢动。
要是女人里再多一两个这样的,以后女人地位更薛定谔了。我们整天在这儿费半天劲教育世界说别物化女性,结果到她们那儿,好家伙,直接报价,20万彩礼一套房,不马上到手就让你以被告身份直接上墙。
我不懂彩礼文化,我结婚时没有彩礼,我也不知道别人结婚还有要钱才嫁这种规矩,但我向来比较尊重风俗和仪式感,别人家这么操作我都觉得ok,那是人家的私事,双方你情我愿,嘴上的承诺不靠谱,这金白银总能有安全感。
哪怕过去出现过天价彩礼,虽然有“卖女儿”嫌疑了但我总觉得只不过是贪财而已,人性使然。
不过现在这种「拿彩礼换犯罪记录」的新颖操作,我不理解,这也是人性吗?这怕是没人性吧。
女孩子在不同家庭环境长大,受不同价值观熏陶,一定是会长成不同的样子,但不管什么样子,总有个不让自己太廉价的标准线。你可以为钱折腰,也可以拿物质衡量情感,还可以撕破脸只为获得自己利益最大化,但触碰法律边界,钻法律的空子,去无底线地伤害别人,这已经不是人与人的不同所能涵盖的范围。
当然,也有种可能性是控诉强奸和彩礼无关,真的发生了强奸,这件事也提醒了女性:发生这种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报案,而不是过好几天再报案,更不能先提金钱交易不成再报案,这样只会让你的性质变得不堪。至少现在我不相信她能赢,她就算赢也是输,输还是输,她造成的社会危害里已经不可能有赢家。
我们也不能保证说这个男的没有罪,这篇文章仅针对「把要彩礼和告强奸两件事对接起来」这个行为,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物化女性。拳师们不要冒出来给我扣“厌女”帽子,但这个女的我还真就挺讨厌的,希望我讨厌她不算违法。
标签:
豫狐网络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授权禁止建立镜像!转载、摘编、复制请注明文章出处!
联系我们:920 891 263 @qq.com